国际图联关于在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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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图联关于在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立场 (2000)


国际图联是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它从事,支持和组织世界性有关图书馆和信息工作的研究,传递所属领域的信息,并组织会议和训练.

在国际版权问题的争论中,国际图联代表了世界图书馆及其用户的利益.版权法强烈地影响着大部份的图书馆工作;它影响着图书馆可能提供给用户的服务和接触版权资料的条件;它也影响着图书馆作为信息领航代理人而且从事有效的资料存储和保存的活动.正因为这些原因,国际图联参与了国际上有关版权问题的争论.

版权的平衡是为了每一个人

图书馆和信息专家重视并致力于满足他们的用户获得版权资料,以及其中包括的信息和思想;他们同时尊重作者和版权人通过知识产权获得公平的经济回报.有效地接触作品是达到这些版权目标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国际图联支持能平衡双方利益的版权法,以鼓励社会的整体进步.版权法应当对版权人的利益提供强而有效的保障,同时给予合理地接触信息的机会,以鼓励创作,创新,研究,教育,和学习.

国际图联支持版权的有效实施,而且确认图书馆在控制和帮助不断增长的本地和远程电子信息资源方面,担当关键的角色.图书馆员和信息专家提倡尊重版权,而且积极保护版权,反对盗版,不公平和未授权使用等行为,不论在印刷还是在数字环境中.图书馆长期以来一直重视其在告知和教育用户版权法的重要性和推动遵守有关法律的作用.

然而,国际图联始终认为过度的版权保护,不合理地限制接触信息和知识,可能威胁到民主的传统,以及影响到社会公正的原则.如果版权保护过度,竞争和创新就会被限制,创造性也会被窒息.

在数字环境里

数字形式的信息正在不断增长,新的交流技术为改进接触信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而且技术有这个潜能改进在距离和经济方面处于不利条件下的人们的交流和接触信息状态.然而,我们现在知道技术也可能令社会进一步加深信息富裕者和信息贫穷者之间的社会等级差距.在数字环境下,如果合理地接触版权作品不被维持,进一步的障碍将会出现,亦即那些承担不起费用的人们将不能接触到信息.

图书馆将继续起关键作用,保证在信息社会中所有人都能接触到信息.在图书馆和信息服务中,完全地发挥国家和国际网络的功能,对于有效提供信息非常重要.传统上,图书馆可以向用户合理提供购买回来作为馆藏的版权资料.但是,如果将来所有接触和使用数字形式的信息的行为都变成需要收费,图书馆向用户提供信息的能力必定受到严重的限制.为了保持版权人和用户之间利益的平衡,国际图联确立以下的原则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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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的并没有不同


在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发生冲突,并没有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法定利益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伯尔尼公约允许其成员国给予一些例外的规定.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采纳了两个新的条约,以更新数字环境下的版权法.通过确认现存的版权例外和限制制度可以在数字环境下继续沿用和扩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家否认了"数字的是不同的"主张.签约的当事人被允许在数字环境下继续沿用和扩展有关版权限制的规定,而且允许在适用的地方增加新的例外规定.

国际图联坚持如下观点,除非被给予这样的例外:允许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和诸如教育和研究等合理利用情况下图书馆和公民可以无偿地接触和使用信息;否则,将存在这样的危险,仅仅只有那些可能承担得起费用的人能够利用信息社会的好处.这将导致信息富裕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差距甚至更大.此外,在版权法中不应该有对视觉,听觉或学习上有障碍的人的歧视.为了让残障的人可以接触信息而进行的转换资料格式,不应被视作侵权,而应视为合理使用.

——在国家版权立法时,被伯尔尼公约准许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认可的,对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例外规定,如有必要,应该被修改,以保证被准许的合理使用,可以相同地应用到电子形式的信息和印刷形式的信息.
——应该有一个简单的付款机制处理超过有关规定上限的复制.
——在使用版权资料时所产生的附带的临时性或技术性复本,应该排除到复制权管辖范围之外.
——对于数字形式的作品,不必付费或寻求授权,图书馆所有用户应该可以:
浏览公开的版权资料;
在馆内或透过远程登陆方式私人阅读,聆听或观看市场上公开销售的版权资料;
为了个人教育或研究需要,复制或通过图书馆和信息人员复制合理比例的数字作品.

信息资源共享

在教育,民主,经济增长,卫生福利和个人发展中,资源共享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促进了接触宽广范围的信息.否则,有需要的用户,图书馆,或国家将不可能接触这些信息.资源共享并不是一种减少成本的机制,而是为了扩大信息资源,以帮助因为经济,技术,或社会等原因,不能直接接触有关信息的人.
——图书馆向用户提供数字形式的版权作品,以满足研究,学习等合法目的,应该是版权法所允许的行为.

借阅

非商业性的公共借阅行为,传统上不受版权法所管辖.公共借阅对文化和教育十分重要,而且应该向每一个人提供.所有形式的被包装的信息,已经或将会成为馆藏的一部份.而借阅反过来可以帮助商业性的信息拓展市场,促进销售;图书馆实际上对所有形式的信息起促销作用.所以任何通过法律或契约对借阅所施加的遏制,都将对版权人和图书馆构成不利.

图书馆借阅物质形态的数字资料(例如:只读光盘)不应受到法律限制.
契约的规定,例如在许可使用授权协议中,不应不顾图书馆和信息人员对电子资源的合理借阅.

保存和维护

图书馆搜集和保存信息.事实上,保存信息和文化的责任属于图书馆和信息行业,版权法不应该阻止图书馆依靠新技术来改进保存资料的技巧.
版权法应允许图书馆和档案馆把享有版权的资料转换成数字形式,以实现保存和维护资料的目标.
版权法也应该覆盖电子媒介的法定呈缴问题.

契约和版权保护系统

版权保护应该鼓励而不是抑制信息的使用和创造性.版权法不应赋予版权持有人利用技术或合同手段,无视在版权法中的例外和限制规定,从而扭曲在国际和地方版权法上的平衡.许可使用授权协议应该对版权法起着补充的作用,而不是取代版权法.鼓励接触信息,而不是去控制信息,可以增加作品的使用量.的确有研究显示,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过多的控制,将产生反效果.不涉及侵权行为的规避技术手段,应该可以接受.


对于许可使用条款中有限制或否定版权法中已有的版权例外或限制规定的授权协议,而该授权协议是由版权持有人单方面订立,没有给用户协商机会,国家版权法应致使该项授权协议无效.
国家版权法应以平衡版权持有人的权利和用户的权利为目标,即通过技术手段以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而对合法的,无侵权目的的用户,则可规避这些技术措施.

版权侵权的责任

虽然图书馆作为中间人在保证遵守版权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侵权的责任,最终应该为侵权人自己负责.

版权法应确切地阐明,在版权法不可能实际地或合理地实施的环境中,第三方应负的责任的限定.

国际图联确立的原则概要

为了维持版权人和用户之间利益的平衡,国际图联确立了以下的原则声明:

1. 在国家版权立法时,被伯尔尼公约准许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认可的,对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例外规定,如有必要,应该被修改,以保证被准许的合理使用,可以相同地应用到电子形式的信息和印刷形式的信息.
2. 应该有一个简单的付款机制处理超过有关规定上限的复制.
3. 在使用版权资料时所产生的附带的临时性或技术性复本,应该排除到复制权管辖范围之外.
4. 对于数字形式的作品,不必付费或寻求授权,图书馆所有用户应该可以:
浏览公开的版权资料;
在馆内或透过远程登陆方式私人阅读,聆听或观看市场上公开销售的版权资料;
为了个人教育或研究需要,复制或通过图书馆和信息人员复制合理比例的数字作品.
5. 图书馆向用户提供数字形式的版权作品,以满足研究,学习等合法目的,应该被版权法所允许.
6. 图书馆借阅物质形态的数字资料(例如:只读光盘)不应受到法律限制.
7. 契约的规定,例如在许可使用授权协议中,不应不顾图书馆和信息人员对电子资源的合理借阅.
8. 版权法应允许图书馆和档案馆把享有版权的资料转换成数字形式,以实现保存和维护资料的目标.
9. 版权法也应该覆盖电子媒介的法定呈缴问题.
10. 对于许可使用条款中有限制或否定版权法中已有的版权例外或限制规定的授权协议,而该授权协议是由版权持有人单方面订立,没有给用户协商机会,国家版权法应致使该项授权协议无效.
11. 国家版权法应以平衡版权持有人的权利和用户的权利为目标,即通过技术手段以保护版权人的利益;而对合法的,无侵权目的的用户,则可规避这些技术措施.
12. 版权法应确切地阐明,在版权法不可能实际地或合理地实施的环境中,第三方应负的责任的限定.

IFLA 执委会2000年8月批准,2001年2月1日最新修改.2003年8月中文版最新修订.